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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

  第25号

  《云南省省外企业入滇从事建筑活动管理规定》已经于2009年8月19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12次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实施。

   二○○九年九月十日

  云南省省外企业入滇从事建筑活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外企业在本省从事建筑活动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云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云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省外企业是指企业工商注册地不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外省(市、自治区)和中央部门所属的具有省级及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从事建筑业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省外企业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省外入滇从事建筑活动企业的行政监督管理,根据建筑业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对省外企业入滇从事建筑活动进行统一管理。

  各州(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对省外企业在本辖区内从事建筑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省外建筑施工、监理、检测企业在滇从事建筑活动应单独或者联合省内企业在滇设立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或非法人企业分支机构(分公司),按照规定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设立独立核算法人的企业,须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办资质。新成立的企业达到一定级别资质标准的,原则上可直接申请相应等级资质。

  省外勘察设计企业、造价咨询企业、招标代理机构长期在滇从业或每年承接勘察设计任务在三项以上的,应单独或者联合省内企业在滇设立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按照规定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年度资质检查。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在滇超过三年的,应转为独立法人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

  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或非法人企业分支机构(分公司)应在云南省内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具备相应的办公条件和建立必要的组织管理机构,有完善的内部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内设机构合理、健全,职能职责明确,具有满足标准数量的固定在岗注册执业人员。

  企业名称、资质等级以及在滇独立法人企业或分支机构(分公司)的负责人、办公地址和固定联系电话以及注册建造师、监理工程师、注册建筑师、注册勘察设计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专职安全员、专职质检员、专职代理人员等发生变更的,应在发生变更之日起7日内告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经对变更内容进行审查或现场勘察、核实后予以办理变更手续。

  第六条 省外企业入滇从事建筑活动,必须按规定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入滇备案后,再到项目所在地州(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未办理备案的省外企业不得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七条 省外企业办理入滇备案,应一次性报送、出示下列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并接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进行的资料审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可以根据情况组织工作人员或委托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事项进行现场勘察、核实。

  (一)省外施工企业办理备案所需资料(附件一)

  (二)省外监理企业办理备案所需资料(附件二)

  (三)省外检测企业办理备案所需资料(附件三)

  (四)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办理备案所需资料(附件四)

  (五)省外造价咨询企业办理备案所需资料(附件五)

  (六)省外招标代理企业办理备案所需资料(附件六)

  第八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本规定第七条要求审查合格后,颁发《云南省省外企业入滇从事建筑活动备案证书》,有效期为一年,从发证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自行失效,单项备案的证书有效期满后自行失效,如需继续开展相关业务,应重新办理备案。

  第九条 省外企业取得了《云南省省外企业入滇从事建筑活动备案证书》后,一年内在滇未承接工程项目的,期满后,其备案证书自行失效,在之后一年内不予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条 省外建筑企业入滇承接工程施工,其劳务作业应分包给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劳务分包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选择省内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严禁发生拖欠工资行为。

  第十一条 省外企业在滇从事建筑活动所签订的合同,应在7日内抄报给工程项目所在地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统计部门备案,并按要求上报建筑业统计报表。

  第十二条 省外招标代理单位单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结束后,项目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提交 “招标代理业务手册相关内容”一份。内容包括:中标通知书、开标的基本内容、业主评价意见等。并及时上报每季度在我省的业绩情况。

  第十三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入滇从事建筑活动的省外企业监督检查和施工现场安全、质量监管。对未按本规定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以及在投标中承诺的现场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专职安全员、专职质检员等未到现场履职的,应当予以警告,责令整改,作为不良行为记录进行公告。

  第十四条 省外企业承接的工程项目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必须是已备案人员,并按投标时的承诺到位、到岗,未备案人员不得在滇从事建筑活动。注册建造师和专职安全员、专职质检员等管理人员的注册或上岗证由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项目开工时代管直至项目竣工。

  第十五条 省外企业有《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7]9号)中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的行为,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罚,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外,情节严重的一年内不予办理入滇备案,并通报企业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省外企业在云南省从事建筑活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云南省有关建筑市场、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社会治安等规定,依法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省外企业违反本规定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云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云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省外施工企业办理备案所需资料

  1.企业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出省从事建筑活动介绍信。

  2.省外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3.省内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和税务部门颁发的独立法人企业或非法人企业分支机构(分公司)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原件、复印件。

  4.在滇独立法人企业或非法人企业分支机构(分公司)负责人任命文件及负责人身份证、职称证或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5.法人授权委托书(入滇企业负责人委托书及办理入滇备案手续人员委托书)原件、复印件。

  6.在滇独立法人企业或非法人企业分支机构(分公司)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建造师、专职安全员、专职质检员(建造师、专职安全员、专职质检员数量要求为特级总承包施工企业各不少于5人,一级总承包施工企业各不少于4人,二级(含二级)以下总承包及专业承包施工企业各不少于3人)的身份证、职称证、执业资格证书及执业印章鲜章、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原件、复印件。

  7.企业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无不良行为记录证明原件、复印件。

  8.在滇独立法人企业或非法人企业分支机构(分公司)办公场地证明原件、复印件。

  9.《云南省省外企业入滇从事建筑活动备案申请表》。

  附件2

  省外监理企业办理备案所需资料

  1.企业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出省从事建筑活动介绍信。

  2.省外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原件、复印件。

  3.省内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和税务部门颁发的独立法人企业或非法人企业分支机构(分公司)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原件、复印件。

  4.在滇独立法人企业或非法人企业分支机构(分公司)负责人任命文件及负责人身份证、职称证或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5.法人授权委托书(入滇企业负责人委托书及办理入滇备案手续人员委托书)原件、复印件。

  6.在滇独立法人企业或非法人企业分支机构(分公司)管理人员和不少于5人的执证监理人员(其中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1人)的身份证、职称证、执业资格证书及执业印章鲜章、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原件、复印件。

  7.企业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无不良行为记录证明。

  8.在滇独立法人企业或非法人企业分支机构(分公司)办公场地证明。

  9.《云南省省外企业入滇从事建筑活动备案申请表》。

  附件3

  省外检测企业办理备案所需资料

  1.企业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出省从事建筑活动介绍信。

  2.省外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质量认证合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3.省内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和税务部门颁发的独立法人企业或非法人企业分支机构(分公司)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原件、复印件。

  4.在滇独立法人企业或非法人企业分支机构(分公司)负责人任命文件及负责人身份证、职称证或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5.法人授权委托书(入滇企业负责人委托书及办理入滇备案手续人员委托书)。

  6.在滇独立法人企业或非法人企业分支机构(分公司)管理人员和从事检测工作的专业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执业资格证书及执业印章鲜章、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

  7.企业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无不良行为记录证明。

  8.在滇独立法人企业或非法人企业分支机构(分公司)办公场地证明。

  9.《云南省省外企业入滇从事建筑活动备案申请表》。

  附件4

  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办理备案所需资料

  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行企业备案,办理《入滇备案证》相关证明材料包括:

  1.企业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近年内诚信证明;

  2.企业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

  4.企业法人授权认定的该企业入滇备案负责人有关资料;

  5.企业在滇所设分支机构的工作场地、人员配备、办公设备等资料;

  省外设计企业进行设计项目单项备案,办理材料包括:

  1.企业《入滇备案证》原件或盖总院印章的复印件;

  2.盖总院印章的企业工程设计、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设计项目的立项文件复印件;

  4.设计项目的中标通知书、方案中选通知书、设计委托(以上三项要求由备案企业根据《云南省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结合项目情况提供;

  5.按国家规定签订的工程设计项目合同复印件;

  省外勘察企业进行勘察项目单项备案,办理材料包括:

  1.企业《入滇备案证》原件或盖总院印章的复印件;

  2.工程勘察项目委托书;

  3.盖总院印章的企业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勘察项目合同复印件。

  5.提供与我省具有工程勘察劳务资质单位的劳务合作协议及所使用技术工人名单。

  6.提供我省取得土工实验室资格认定单位的该勘察项目试验技术合作协议。

  7.核验该工程勘察项目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测量员、试验员、记录员的毕业证、职称证原件及复印件。

  8.该勘察项目工程勘察报告主要页(扉面、总说明、项目技术人员)复印件。

  9.勘察项目备案表一式三份。(要求企业印章、注册人员印章、勘察人员签字齐全)。

  10.勘察项目备案表上主要技术人员名单(总院盖章),主要技术人员与总院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入滇备案证》、设计项目单项备案、勘察项目单项备案办理时限均为3个工作日)

  附件5

  省外造价咨询企业办理备案所需资料

  1.企业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出省从事建筑活动介绍信。

  2.省外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原件、复印件。

  3.与委托方签定的造价咨询业务合同。

  4.法人授权委托书(入滇企业负责人委托书及办理入滇备案手续人员委托书)。

  5.在滇执业执业的专业人员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资格证书造价员证书、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

  6.省外甲级造价咨询企业入滇开设分支机构的,入滇承接业务专职专业人员要求:注册造价师不少于8人,建设工程造价员不少于5人;乙级造价咨询企业入滇开设分支机构的,入滇承接业务专职专业人员要求:注册造价师不少于5人,建设工程造价员不少于3人。

  7.企业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无不良行为记录证明。

  8.《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地区承接业务单项业务备案表》。

  附件6

  省外招标代理企业办理备案所需资料

  (一)单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应提交下列材料:

  1.“省外工程招标代理企业入滇招标代理项目备案登记表”;

  2.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注册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出省证明(介绍信或函);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法人印章);

  4.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法人印章);

  5.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项目组人员的具体要求:

  ①项目组成员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其中至少1人为注册造价工程师;②项目组成员经注册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注册地社会保险机构缴费的花名册及缴费凭证、档案托管证明、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证书及执业资格证书。所有凭证、证件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7.与业主签订的招标代理委托协议书;

  8.代理机构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一年内无不良行为的诚信记录证明。

  单项备案时,每次必须提交以上资料。

  (二)设立分支机构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省外入滇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情况登记表”;

  2.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注册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出省证明(介绍信或函);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法人印章);

  4.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法人印章);

  5.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在滇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7.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8.分支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2名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

  注册证书、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复印件(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中级以上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少于5人的身份证、职称证书、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和从事工程招标代理经历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9.分支机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10.代理机构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一年内无不良行为的诚信记录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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